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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诉被告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205号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住所:开江县。法定代表人李盛淦,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乃立,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展,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清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友,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诉被告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梁乃立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帅宗煜人民陪审员  崔学明人民陪审员  廖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