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阿荣旗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内0721行初2号公益诉讼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慕洪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玉春,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诉讼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益诉讼人)因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被告阿荣旗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指派检察员刘波、李红艳、代理检察员拱雪出席法庭,被告阿荣旗环保局法定代表人慕洪杰及委托代理人梁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诉称,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阿荣旗奶牛养殖场(以下简称双娃养殖场)于2004年建场,2005年6月投入使用,常年在栏奶牛1000多头,年产粪便量5000多吨。该养殖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环评未验收,废水储存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环境影响报告中规定的其他防治措施也未落实便擅自投入生产,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全部堆放在场区西侧大墙外,产生的废水用脏水车抽出后也排放到场区西侧大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草甸中,附近居民饮用水出现水质浑浊、色泽较深、伴有异味等现象。2008年,阿荣旗环保局对该养殖场附近井水取样检测后查明井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现物和大肠菌群不合格不适合饮用,作出阿环限改字(2008)166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双娃养殖场于2008年12月9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双娃养殖场逾期未改正。阿荣旗环保局于2009年、2011年、2012年对该养殖场发出三份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11年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关闭双娃养殖场。2014年阿荣旗人民政府发出阿政字(2014)91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关停污染企业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由环保、经信、水务、公安、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强制企业停业整改。阿荣旗环保局作为主要联合执法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致养殖场未关停,污染环境行为一直持续,约30户100余人日常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造成地下水污染。公益诉讼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阿荣旗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阿荣旗环保局于2016年4月8日和4月15日回函2份,称督促双娃养殖场进行了整改。但阿荣旗环保局没有关停双娃养殖场,没有对该养殖场的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发现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后虽然作出了一些管理行为,但履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请求:一、确认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令阿荣旗环保局继续履行职责。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辩称,一、双娃养殖场于2004年建设,2005年6月投入使用,常年存栏奶牛1530头,年产粪便5300吨。该厂建设初期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产生的粪便堆放在场区西侧大墙处。养殖场二期扩建工程于2015年8月动工,2016年10月投入使用,工程建设粪液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污染零排放。二、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进行了如下查处;1、2008年11月24日,下达了《阿荣旗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立即对居民饮用水进行化验。2、2008年12月30日,召开了由环保局、农牧业局、霍尔奇镇人民政府、双娃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养殖场确保地下水污染范围不再扩散,在养殖小区实施人畜饮用水工程。3、2009年6月1日,阿荣旗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对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进行限期治理的通知》,要求养殖场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2009年11月17日,阿荣旗环保局发现该场未按要求进行治理,对该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4、2014年8月,阿荣旗人民政府下发了《限期关停污染企业的通知》,将双娃养殖场列入关停企业名单。5、2016年2月1日,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下达《约谈通知书》。6、2016年2月4日,要求双娃养殖场于2016年9月1日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7、2016年3月12日,阿荣旗环保局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8、2016年7月18日,阿荣旗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双娃养殖场处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三、阿荣旗环保局存在执法环境困难情况和没有权力联合其他部门对双娃养殖场关停处理问题。四、整改后情况:1、2016年9月30日,水务部门为莫尔顶组村民打88眼深水井。2、双娃养殖场建设了标准化牛舍、贮液池、粪肥棚、固液分离车间等污染防治设施。3、2016年4月8日,完成初步整改。4、2016年9月30日,双娃养殖场二期工程投入使用,实现达标排放。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供了第一组证据:1、2008年卫生检验报告3份;2、2015年6月2日阿荣旗环保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6日阿荣旗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3、2015年12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对双娃养殖场生产状况的视频资料。以证明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污染环境行为不当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质证认为对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但认为视频显示为双娃养殖场2015年的现场情况,经过阿荣旗环保局的工作,到2016年9月,双娃养殖场产生的粪便液已经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因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供了第二组证据:1、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不当履职职责的请示(阿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150XXXXXXXX号),2、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环境保护局不当履行职责一案的批复(呼检发民字[2016]1号)。以证明阿荣旗环保局是对双娃养殖场环境污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规定,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供了第三组证据:1、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阿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150XXXXXXXX号),2、阿荣旗环保局检察建议书的复函。以证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在对阿荣旗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前履行了诉前程序,符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质证认为对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但阿荣旗环保局没有权力组织其他单位联合执法,实施关停。因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供了第四组证据:1、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不当履职职责的请示(阿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150XXXXXXXX号),2、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请示》的批复(呼检行政公诉[2016]1号),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阿荣旗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请示》的批复(内检行政公诉[2016]15号)。以证明向阿荣旗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经过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层报审批,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符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合法。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供了第五组证据:1、2016年卫生检验报告26份;2、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3、霍尔奇政府关于迟玉龙拉水付款情况说明;4、2017年4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对居民李英杰家井水取照;5、2017年4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对双娃养殖场生产情况取照。以证明阿荣旗环保局明知双娃养殖场违法却没有有效制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被侵害的状态。莫尔顶村居民的饮用水不达标状态仍在持续,依靠霍尔奇镇人民政府送水的生活状态也在持续。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质证认为2016年9月30日阿荣旗环保局联合阿荣旗水务部门完成了莫尔顶村安全饮水工程施工,共打深水井88眼,并安装了潜水泵。因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对证据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向本院提供了第一组证据,阿荣旗人民政府和阿荣旗环保局针对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的治理文件(共7份)。以证明阿荣旗环保局履行了行政监管的职责,并且依照行政管理程序,向阿荣旗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及监察大队进行了报告和建议,并且于2011年向阿荣旗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请求关停双娃养殖场。公益诉讼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阿荣旗环保局部分履行职责但没有履行到位。因公益诉讼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阿荣旗环保局向本院提供了第二组证据,阿荣旗环保局对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的行政处罚类文书。以证明阿荣旗环保局履行达了行政职能,对双娃养殖场送达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而且双娃养殖场的罚款已经缴纳。公益诉讼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双娃养殖场继续存在污染状态,而且屡教不改。40万元罚款相对于恢复污染环境的费用远远不够。因公益诉讼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阿荣旗环保局自2008年开始,联合其他部门对阿荣旗霍尔奇镇莫尔顶养殖小区居民井水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井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现物、大肠菌群不合格,并对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的行为作出文件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于2011年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关闭双娃养殖场。2014年阿荣旗人民政府发出阿政字(2014)91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关停污染企业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由环保、经信、水务、公安、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强制企业停业整改。公益诉讼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阿荣旗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阿荣旗环保局于2016年4月8日和4月15日复函称”已于2016年3月12日下发了《关于要求双娃养殖场限期整改的通知》,至2016年4月8日,该养殖场已经整改完毕”。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阿疾控字(2016)55号《阿荣旗霍尔奇镇莫尔顶村莫尔顶组生活饮用水质监测情况》,监测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和2016年12月5日,监测结果为”共采集霍尔奇镇莫尔顶村莫尔顶组生活饮用水水样26份,经检测其中20份水样不合格,合格率为23.08%”。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被告阿荣旗环保局亦未提出异议。双娃养殖场多年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将牛粪及废水直接排放草甸中,致养殖场周边环境及附近村民的饮用井水污染,且存在继续污染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阿荣旗环保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及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有对环境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前后,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对本案涉及的双娃养殖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还应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的范围持续扩大,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公益诉讼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对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阿荣旗奶牛养殖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在三个月内对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阿荣旗奶牛养殖场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阿荣旗环境保护局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国忠审 判 员 崔 亮人民陪审员 姜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