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玄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玄,刘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03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玄,男,1981年5月2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闫琳翠,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倩,女,1987年4月7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卓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玄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玄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玄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