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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415号原告:代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市人,现在某某省某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代某某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福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