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长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济南明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济南明泉顺运输有限公司,庞学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681号原告:刘长林,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享叶,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杨军,总经理。被告:济南明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北栾湾村东北。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被告:庞学长,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林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济南明泉顺运输有限公司、庞学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林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