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小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芬,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芬,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农牧局职工,住河北省三河市。王小芬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民终63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芳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王小芬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芳持有北京泛农科技中心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持有中农社(北京)图书中心百分之二十的股权。2017年4月8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9日,我院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芳应得工资收入的法律文书送达至河北省尚义县财政局。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芬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