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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晓华申请执行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华,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华,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弥渡县。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弥渡县弥城镇弥川大道一号。吴晓华诉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弥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弥劳人仲案第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7日,吴晓华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由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吴晓华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及奖金,合计70400元。2017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吴晓华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及奖金52400元,剩余款项吴晓华自愿放弃。2017年6月14日,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交清52400元及执行费用956元。次日,吴晓华已领取基本工资、考核工���及奖金5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5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