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4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676号之一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540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鄞东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何灿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4MA28D9LN5F),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郑元荣。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财产保全费905元,合计诉讼费1911.5元,由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