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健与芮铁成、陈玉秀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健,芮铁成,陈玉秀,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26号申请人:徐健,男,1982年1月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胥屹,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芮铁成,男,1964年3月16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陈玉秀,女,1964年9月1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江边化工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被申请人: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洪泽片区)盐都路18号。法定代表人:芮铁成。被申请人:陈国庆,男,1953年3月23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徐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芮铁成、陈玉秀、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陈国庆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芮铁成、陈玉秀、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陈国庆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健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