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国军申请刘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军,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军,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明,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军与被执行人刘明健康权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国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经济损失16879.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国军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明的执行,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