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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4扬中市友谊纸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友谊纸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014号原告扬中市友谊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方正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宜和路890号。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