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催8号申请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711室。法定代表人牛余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兴化市。申请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8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秀芳审 判 员 刘亚莉代理审判员 张 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