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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051号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所欠物业费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