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毛井强、周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毛井强,周娟辉,郑洪明,毛招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206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诉讼代表人:徐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夏珍,女,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系该行员工。被告:毛井强,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告:周娟辉,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洪明,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告:毛招友,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毛井强、周娟辉、郑洪明、毛招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亿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建双书 记 员 邱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