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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苏建与叶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苏建,叶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099号原告:徐苏建,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旭俭,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小庆,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徐苏建与被告叶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叶小庆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苏建的委托代理人纪旭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小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14日,被告叶小庆出具借条向原告徐苏建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15日左右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苏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小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