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哲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哲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民初160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王昌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被告:董哲虎,男,朝鲜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虎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虎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董哲虎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取暖费11750.40元,其中2011-2012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2012-2013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2013-2014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2014-2015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2015-2016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2016-2017年度,81.6平方米×24元=1958.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董虎哲所有的房屋位于图们市星宇家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面积81.6平方米,根据图政发【2009】13号文件,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24元收取。我公司曾多次催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交,拖欠至今,已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董虎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具有供热资质的供热企业。被告董虎哲系图们市星宇家园X号楼x单元想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为81.6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上述房屋提供供热服务,被告未缴纳六个采暖期(2011年-2017年度)的供热费用。另查,1、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2、原告于2011年5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房屋2006年冬季-2011年度春季供热费,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1)图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图们市政府文件一份。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方向用热方供热,用热方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被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原告供热区域内,接受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故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供热方已向被告所有的房屋供热,被告应按时支付供热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共计11750.4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董虎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虎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012年度、2012年-2013年度、2013年-2014年度、2014年-2015年度、2015年-2016年度、2016年-2017年度六个采暖期间的供热费共计1175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虎哲负担693.76元,由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5.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