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叶平,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4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7038-5。法定代表人:宣哲,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417.8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530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均抵押给华夏银行,暂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