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远明与被告朱世文、朱泽健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明,朱世文,朱泽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950号原告:朱远明,男,194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世文,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朱泽健,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鸣宇,江��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朱远明与被告朱世文、朱泽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朱远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远明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