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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某2、兰某1等与彭成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2,兰某1,彭成英,陈艳芬,何正祥,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62号之一原告:兰某2,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兰某1,男,200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法定代理人:兰某2,原告兰某1母亲,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林,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成英,女,194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权,贵州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芬,女,1981年9月12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第三人:何正祥,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第三人: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鱼山路。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局局长。原告兰某2、兰某1与被告彭成英、陈艳芬及第三人何正祥、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兰某2、兰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2、兰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2、兰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368.11元,减半收取计8184元,由原告兰某2、兰某1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