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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全秀梅与南京七色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秀梅,南京七色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全秀梅,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七色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秀梅与被执行人南京七色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秀梅依据已经生效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30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46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246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全秀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30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