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凌小芳与卞荣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芳,卞荣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878号原告凌小芳,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卞荣华,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陈保善,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凌小芳诉被告卞荣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凌小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卞荣华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凌小芳负担。审判员 刘仁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凤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