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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催3号申请人: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法定代表人:郭世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508113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七爱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弘盛模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增光审 判 员 何 滨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