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光春、杨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春,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蒋光春,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瓦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杨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贤与被告李良玉、徐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蒋光春工资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本金2200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