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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贾傲与腾彦鑫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傲,腾彦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贾傲,男,199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腾彦鑫,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贾傲与腾彦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40元,承担执行费3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