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贾傲与腾彦鑫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傲,腾彦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贾傲,男,199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腾彦鑫,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贾傲与腾彦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40元,承担执行费3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