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玉梅与李建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梅,李建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杜玉梅。被执行人李建碧。申请执行人杜玉梅与被执行人李建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碧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帐户的存款83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营山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