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洪玉良与尚永强、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良,尚永强,肖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065号申请执行人:洪玉良,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浪口村4号,身份证号:530111198111182017。委托代理人:邵卉芳、张梦婷,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尚永强,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浪口村116号,身份证号:530111198612052034。被执行人:肖丽娟,女,白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北仓村3组123号,身份证号:5301111986122720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玉良与被执行人尚永强、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4900元、未受偿人民币2049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