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林岗、曹俊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岗,曹俊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075号申请人白林岗,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曹俊砚,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林岗与被执行人曹俊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