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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宾抢劫、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516号罪犯李宾,别名李亚来,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宾犯抢劫、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14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宾能够认��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获记功4次,表扬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冀东监狱监察室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李宾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芳审 判 员  王宏伟审 判 员  董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戴昊宏书 记 员  俞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