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慧丽与齐永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06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齐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负责人任文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