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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6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017-672时艳英申请执行田凯借款��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艳英,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6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时艳英。被执行人田凯。关于时艳英申请执行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特1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时艳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了调查,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时艳英尚未实现的债权本息184155.0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0191民特139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