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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启荣与史清银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荣,史清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246号原告:郑启荣,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俊(一般代理),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清银,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郑启荣与被告史清银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郑启荣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启荣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启荣负担。审 判 长  涂显卫审 判 员  宋云全审 判 员  刘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