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启荣与史清银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荣,史清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246号原告:郑启荣,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俊(一般代理),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清银,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郑启荣与被告史清银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郑启荣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启荣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启荣负担。审 判 长 涂显卫审 判 员 宋云全审 判 员 刘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