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083徐燕与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083号原告:徐燕,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篁里村潘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3166750F。法定代表人:戴春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燕与被告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回轿车一辆,若已经灭失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轿车的所有人,后将车辆借给案外人臧治国,该车后被人强行开走,一直未予归还,后被告出具函告,原告才得知该车辆被被告控制。被告鼎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4日臧治国报警称其车子被亢建兵开走后亢建兵一直未予归还。2015年9月2日,鼎泰公司向臧治国出具函告一份,载明:臧治国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停放在当地公安律法部门,如果要用宝马车抵债还款,请接到函告后10日内与其公司联系,并做好转户拍卖手续,如果10日内没有回复归还欠款,其公司将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拍卖,拍卖所得作于臧治国总经理归还的货款。另查明,苏E×××××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徐燕,2016年5月9日徐燕就该车辆诉至法院,表示鼎泰公司占有的车辆系其所有,其借给臧治国使用后被亢建兵开走,后被鼎泰公司占有。鼎泰公司在该案中辩称,亢建兵系其公司的业务员,据其公司了解该车辆徐燕在5年前已经抵给臧治国了,而且其公司已经将车辆还给了臧治国,该车辆刚拿过来的时候就已经评估过,价值3.6万元。后鼎泰公司未能举证该车辆已经归还,而且明确表示无法归还该车辆。本院认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鼎泰公司占用的车辆登记为徐燕所有,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车辆已经抵给了臧治国,故对徐燕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鼎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将车辆返还给了臧治国,故鼎泰公司在明确表示无法返还该车辆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赔偿徐燕损失。鼎泰公司自认该车辆在其刚占有的时候已经进行过了评估,价值3.6万元,徐燕对该价值亦予以认可,故鼎泰公司应当支付徐燕赔偿款3.6万元。鼎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依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燕赔偿款3.6万元。如果宜兴市鼎泰特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鼎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徐燕垫付,鼎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徐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彦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