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瑶玲、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瑶玲,李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472号申请执行人单瑶玲,女,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奎吾堂村幸福*****号。被执行人李云芳,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瑶玲与被执行人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所有的坐落于财富大厦A座1013号房产,但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暂时不想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