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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408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李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李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0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10号。负责人:李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威,该支行员工。被告:李玲,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告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