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79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皮兆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皮兆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7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兰苑B区20幢115室。负责人:潘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豹,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兆军,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被告皮兆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过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