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林与孟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孟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743号原告:江林,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孟加军,男,约3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江林与被告孟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江林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江林负担审判员  刘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