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林与孟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孟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743号原告:江林,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孟加军,男,约3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江林与被告孟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江林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江林负担审判员 刘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