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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103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媚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03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媚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6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媚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媚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媚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媚媚(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8339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