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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德胜东路。法定代表人:王麒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法定代表人:张明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船山民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西部唐都项目10栋322号房屋(面积:52.44平方米)、201号房屋(面积:259.77平方米);于2017年6月5日以(2017)川0903执82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西部唐都项目商业用房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西部唐都项目房屋共五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