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生,严某菊,李某玉,刘某苓,李某,常某,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627号申请人: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李某生,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严某菊,女,汉族,1961年8月10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李某玉,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刘某苓,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常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