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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六社诉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六社,重庆市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六社。负责人胡安田,社长。委托代理人胡安平,重庆市城口县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华,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场镇。法定代表人刘关林,乡长。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六社(简称梨坪村六社)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梨坪村六社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梨坪村六社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重庆市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城口县土房局)和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简称蓼子乡政府)未与梨坪村六社及其社员签订拆迁、复垦协议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三、城口县土房局和蓼子乡政府截留梨坪村六社及其社员地票交易收益行为违法;四、城口县土房局和蓼子乡政府应向梨坪村六社及其社员履行支付地票交易收益的法定义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改判。城口县土房局、蓼子乡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梨坪村六社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城口县土房局、蓼子乡政府未签订拆迁复垦协议和截留地票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分别向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履行支付相应地票款的法定义务。上述诉讼请求涉及梨坪村六社所诉城口县土房局、蓼子乡政府两个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未签订拆迁复垦协议、截留地票款、未足额支付地票款等多个行政行为,亦涉及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梨坪村六社与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梨坪村六社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同的权益,该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故梨坪村六社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梨坪村六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六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