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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5560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60号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周铁西街。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宜兴市金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