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雪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359号被执行人:何雪梅。被执行人何雪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何雪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执行人何雪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雪梅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何雪梅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何雪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家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