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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凯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8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陈凯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蔡县万家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亚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凯建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蔡县万家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损失33097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