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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剑宏与罗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剑宏,罗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郝剑宏,男,196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罗拉平,男,1971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郝XX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向被执行人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XX现患病无经济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卫 剑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笑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