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剑宏与罗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剑宏,罗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郝剑宏,男,196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罗拉平,男,1971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郝XX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向被执行人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XX现患病无经济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卫 剑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笑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