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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督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金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金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62号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左金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金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日发出(2017)鲁0211民督6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左金峰书面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