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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1559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郑某某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有欠条加以证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本人维权成本,对于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