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语璐与王博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语璐,王博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语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博威,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刘语璐与王博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博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6区裕徽苑10幢1701室房屋一套(网上备案合同号:1402702916),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王博威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6区裕徽苑10幢1701室房屋一套(网上备案合同号:140270291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