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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帮武与张建平、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帮武,张建平,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帮武。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罗丽芳。本院在执行刘帮武与张建平、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平、罗丽芳财产已依法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