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帮武与张建平、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帮武,张建平,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帮武。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罗丽芳。本院在执行刘帮武与张建平、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平、罗丽芳财产已依法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