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66朱福妹与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妹,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666号原告:朱福妹,女,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浩春,溧阳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32077Y,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栗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福妹与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27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告知逾期不缴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凯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人民陪审员 甘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