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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970号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注册号:530112100018195。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华路交汇处滨江俊园4幢19层1907室。法定代表人:周永恒。委托代理人:岳奕彤、史朝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波,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为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金波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薰 文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人民陪审员 江 常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怡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